2008年1月24日星期四

<我们的工资单>给某省级事业单位领导的建议书


勘察公司承包设备职工给院党委机关和领导的意见书

同志:
为了督促院党委和基层党委认真贯彻和实施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先进思想,为创造一个完美“和谐”的有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社会。实事求是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础,因此本意见我们会按照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的核心思想路线来写: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化工地质勘察院,勘察公司这么多年来创造的成就我们勘察职工都是有目共睹的,公司的发展如此的欣欣向荣,在公司日益走上强壮之路的同时,似乎忽略了我们这群基层的职工同志的处境和感受,党的“十七大”着重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创造一个完美“和谐”社会。勘察公司似乎在维护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和理念这些方面做得有所欠缺。“以人为本”就是先顾虑人,先让人满意,让人快乐,让人有信心,更是让人放心,让人有幸福,“和谐”在汉语中的词义为:和睦;融洽;喜悦;协调,我们认为党所要求的意思也是如此,和睦,融洽,协调似乎都达到了,但是喜悦的要求呢?这些年来我们这些承包设备的职工都不喜悦,我们都是社会的一员,我们缺乏了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和一个单位职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那就是“公平”,年薪三千六是作为一个辉煌迅速发展进步中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所得的吗?我们的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政策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说单位和公司在业务和经济上困难,我们都会挺身而出的极力相助,可现实似乎不是如此,公司在2007年所创造的业绩非常的辉煌,但是对于这点成果我们也不敢肯定,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权利参与过,只是道听途说,胡乱猜测而已,至于有传闻总经理转让旧车,大手笔购入新款丰田嘉美(音译),我们没有任何异议,因为这是凭个人的能力使公司创造了效益所得来的,这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怎么就不考虑让职工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呢?我们关注的只是自身的权利问题,由于国家的政策的规定,工资上涨,物价也上涨了,三千六百元的年薪能干什么?打9000分钟的本地电话,买两百来斤猪肉?加六百来升汽油?或者是买一千公斤的米?能够吃饭吗?更何况我们交完保险和公积金之后,所剩无几,甚至是负数,工资单上的负数,我们承认我们在个人能力方面比较有弱势,正因为如此,党委机关和领导更应该关心和帮助我们这弱势的人群。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共同提出以下意见:

一、 更改与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合同,此合同为不合理合同,原因如下:
1.2008年元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还提出: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来看,有部分人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我们也有权利要求更改合同。

二、 公司给我们发放应发的全额工资,并补发2008年以前欠发的80%工资,欠发工资应为当时的工资标准来定。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 单位和公司应承认对签订不合理条约的人员的过失,因为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公平,公正。党员领导干部是国家和人民的忠实公仆,应该秉公办事,依法办事。
我们请求院党委机关和领导能与我们正面交涉并协商。实在没理由逃避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与单位职工应享有的与党委和领导沟通和交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社会主义法制的总体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鉴于《宪法》的以上规定:我们此书面意见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院党委机关和领导绝对应该采纳和重视的。
如协商和交流不能达到所期待的效果和目的,我们将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向劳动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举报或上诉。

提出意见人员签名(盖章):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没有评论: